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办技字〔201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林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我局在广泛推荐基础上,按照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评定程序和要求,经评审,确定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等20家林业企事业单位为第三批全国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见附件1)。试点工作自2014年1月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统一进行工作部署、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试点资金支持,督促试点单位做好试点实施工作。

三、各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大胆探索,按照《全国林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2)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设立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我局备案。备案文件将作为考核、验收试点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我局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我局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阶段性抽查。

五、试点期间,我局将在政策指导、人才培训、战略研究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和支持,适时举办试点工作专题交流、培训和宣传等活动。试点期结束后,我局统一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验收合格、成效显著的转为示范单位。

附件:1.第三批全国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

2.全国林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要求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附件1

第三批全国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

1.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

2.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科学研究所

3.吉林省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人造板有限公司

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林业科学院

5.上海植物园

6.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8.无锡市博大竹木业有限公司

9.山东省烟台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10.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宁波市林业局林特种苗繁育中心

12.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

13.安徽亿佳鑫木业有限公司

14.江西艺竹实业有限公司

15.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

16.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17.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18.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19.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

20.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

附件2

全国林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林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制度,探索建立林业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大力培育、积极运用和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高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林业科学发展。

二、试点期限

试点为期两年。试点期满进行考核验收。成效显著的,转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示范单位及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宣传和示范推广。

三、工作目标

到试点结束,试点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

1.拥有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数量有较大增长,质量有明显提高。

2.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明显增强,产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并取得有利于本单位长远发展和市场推广的实际效果。

3.试点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管理能力得到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宣传、教育、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显著提高。

四、试点内容

(一)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试点单位要多渠道解决本单位知识产权资金投入,企业可比照研发投入,事业单位可从事业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有效运转。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技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获取、维持费用;知识产权实施费用;信息网络建设费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用;知识产权奖励费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费用支出。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试点单位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的总体规划、运营、申请、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基本职责包括: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宣传;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维护、资产评估、纠纷处理等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奖惩;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试点单位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积极探索建立将知识产权与本单位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等工作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创造性地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办法、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知识产权实施工作。

(四)加大知识产权管理力度。加大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开发;所有权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确定;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评估、保护;无形资产的作价、转让、质押、许可贸易等运用实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保密制度的执行;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等。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认知程度,营造鼓励自主创新、自觉维护拥有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造就一批专业创新的骨干人才,以及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者,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发挥其作用。

(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单位自主创新工作发展。要制订合理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纳入生产、经营和科技计划,统一下达部署并进行考核。要设立知识产权奖惩机制,加大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申请和获权、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力度,并将个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贡献纳入到评先、业绩考核及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晋升中。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统一部署、评审、发布、授牌和验收。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林业科技主管部门、局有关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或所属试点单位督导工作。

六、试点验收

试点期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主要依据为: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工作目标和试点内容要求,以及试点单位制订的《试点工作方案》。

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组负责,考核验收组邀请局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按照林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内容,进行逐项打分和评议。验收结果作为转为示范单位、继续试点和撤销试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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