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泥河湾遗址群(大田洼片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泥河湾遗址群(大田洼片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18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泥河湾遗址群(大田洼片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文物字〔201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泥河湾遗址群(大田洼片区)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校核遗址命名、年代等相关表述,充分吸收已有考古及研究成果,并注意加强与专业考古工作人员的沟通,做到科学、准确。进一步明确遗址构成,说明各遗址点的相对位置、范围、形态及其历史环境、地貌边界等。

(二)应进一步完善遗址价值评估,重点围绕泥河湾遗址群的文物价值进行表述。

(三)建议对遗址保护区划做进一步调整,改变现有以点为核心的区划策略,整体划定遗址保护范围,区分重点和一般保护区,将现划定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划为一般保护区。其他区划及保护管理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

(四)应进一步强化管理规定的针对性,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居民日常生产活动提出控制性要求,以完整保护遗址区原有地形地貌。

(五)应对遗址所面临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风险做出评估,分析危害程度,并据此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所提保护措施应立足于对后续保护工程技术路线的有效指导,不宜过于具体。树木清理宜慎重。

(六)应进一步优化遗址展示规划,根据遗址特性及其所处区位条件科学评估遗址展示前景,合理确定展示框架和规模,并注意所采取展示方式和手段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避免过度展示和过度建设。应完善遗址展示功能分区,并注意避免遗址展示同质化问题;论证在遗址核心区建设保护房或展示厅的必要性,若确有必要,应对建筑的风格、外观、体量、高度和材料等提出严格的控制性要求;应妥善布设数字化展示项目;对遗址标识说明的内容、形式等提出明确要求。

(七)应进一步论证对岑家湾村和油房村的居民进行搬迁的必要性,建议结合地方村镇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文物保护需求和当地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增强可操作性。

(八)建议进一步优化规划分期重点,近期以考古基础较为扎实、遗存保护状况较好的小长梁、马圈沟等遗址为主。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泥河湾遗址群大田洼片区保护规划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泥河湾遗址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妥善解决交叉管理等问题,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有序开展文物本体保护展示、环境整治等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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