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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发〔2009〕2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汛期文物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文物督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汛期到来,进入文物安全事故多发季节。为防止和减少汛期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立即部署开展汛期文物安全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一是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和演练防洪抗洪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二是文物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三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展厅、库房和观众集中活动场所的安全情况;四是考古发掘工地、文物建筑维修工地安全情况;五是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安全值班、巡逻情况。
二、检查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文物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实施。
(二)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外开放单位发现安全不达标或者隐患不能按期消除的,要立即停止开放。
(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评估损失。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得慌报、瞒报、迟报。发生文物损毁、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地将开展汛期文物安全检查的情况于7月31日前报我局。我局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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