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

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和《2010年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我局定于2012年11月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11月10日—12月10日,各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流程

1.前期准备

(1)请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基础、临床、中药)》(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2)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自查报告》(见附件3),在检查时提交专家组审议;

(2)请各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要求对学科建设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以备专家组查阅。

2.实地检查

(1)重点学科建设点进行中期建设汇报,有多个学科建设点的单位集中汇报(每个学科建设点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以PPT形式);

(2)专家组质询(5分钟);

(3)专家组审阅学科建设情况相关资料;

(4)专家组到学科建设点实地检查,根据《指标体系》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打分;

(5)专家组讨论,提出检查结果;

(6)专家组集中向学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意见。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联络员的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箱)报送本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

2.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协调本省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本部门联络员及本省各学科建设单位联络员的联系方式一并报送我局人事教育司综合协调处。

3.专家组检查期间食宿费由学科点所在单位承担,交通费回本单位报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司建平贾云飞柯研周景玉

电话:(010)5995764859957645

传真:(010)59957648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一览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基础、临床、中药)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附件1.pdf9979d507334754daacd4fda23d0cb60c.pdf(588.89KB)

附件2(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基础)1.xls6a0bd6248758d229993c86b1b0b90377.xls(78.50KB)

附件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临床)2.xls62fd6ffa1119a587423ff09bb5e9739d.xls(78.50KB)

附件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中药)3.xlsf032595e39ff5d4fe2825c8083e29f78.xls(78.50KB)

附件3.doce96801d4d2444d350883c00d967a6944.doc(146.5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