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38号
颁布日期:2009-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38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

200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国土资源部考察土地调查工作,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情况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和李克强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定于2009年11月30日上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约1小时30分钟。

地点:主会场设在国土资源部机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B楼503会议室。在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设分会场。

二、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1.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

2.国土资源部领导;

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

4.国土资源部机关全体人员;

5.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

6.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7.中央主要媒体记者。

(二)分会场。

1.省(区、市)分会场,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会场[可与省(区、市)分会场一并安排]: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出席;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与会人员范围比照主会场确定。

2.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全体人员在驻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3.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分会场:与会人员比照各省(区、市)分会场确定。

三、会议议程(会议时间1小时30分钟左右)

会议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中一名负责同志主持。

(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同志传达李克强副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请黑龙江、安徽、福建、湖北、四川、宁夏做典型发言,要求特点突出,成效明显,计划明确,态度鲜明,措施有效。典型发言不超过8分钟;

(三)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同志讲话。

四、会议的组织和报名

(一)请将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车号),于2009年11月27日16时前,传真至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请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分会场的组织工作,并将在分会场参加会议的司局级以上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本省(区、市)分会场参会人员总数等情况汇总后,于2009年11月27日16时前,传真至全国土地调查办。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区、市)分会场一并安排的,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名并在备注中注明。

联系人:杨祝晖田原

联系电话:010—66557025/13501166776

010—66557187/13601326573

传真:010—66557300

附件:1.电视电话会议报名表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11/P020091126535635017578.doc

2.各省(区、市)电视电话会议联系表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11/P020091126538286143473.jpg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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