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2]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开封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府办〔2012〕152号)精神,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加良性互动,确保我市就业形势整体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2年稳定就业专项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把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深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形势稳定,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开封复兴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工作任务
按照持续求进的总要求,持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以赴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打好2012年第四季度攻坚战,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具体任务是:
——努力开发就业岗位,第四季度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7万人以上。
——积极开展劳务合作和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力争全年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5万人,转移就业总量稳定在98万人以上。
——强化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力争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2012年总体就业率与2011年持平,达到86%以上。
——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力争第四季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确保全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下。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1.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等领域重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用工情况,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企多策”,帮助制定切合实际的招聘方案和用工计划,确保满足项目用工需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产业集聚区建设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为重点,围绕我市“81333”工程(即八大产业集聚区、十大产业集群、30户重点企业、30户高成长企业、30个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招聘活动,为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
2.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在调整产业结构、稳定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要注重发展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提供更多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就业岗位;重点发展商贸、餐饮、旅游、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努力扩大就业容量。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二)积极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支持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在岗培训、岗位共享、协商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对采取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不高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2.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2012年实行社会保险费“缓、减”措施。经省、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幅最低不低于30%。参保困难企业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4.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最高可达10万元、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的标准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超出额度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1.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拓培训领域,扩大培训范围,积极落实就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职业介绍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围绕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引导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对因企业减产、倒闭等原因返乡农民工,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训,使其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促使其就地就近转岗就业。
3.对下岗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4.对有培训需求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加强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其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促使其尽快就业。
5.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各类人员,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主创业。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四)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六件实事”
1.对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调查摸底和就业帮扶活动。要对2010-201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他们进行政策宣传、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2.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手段。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明确专人负责,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求职、远程面试和网上招聘,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3.组织产业集聚区企业招聘进校园活动。组织产业集聚区与高校进行对接,为企业用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
4.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高校合作机制建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导,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办,积极举办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专业招聘会,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
5.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落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培训对象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开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提高其创业成功率。
6.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单位进出机制,提高见习效果,提升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
(五)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企业裁减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将其纳入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提供“一对一”帮扶、即时岗位援助等就业援助服务。
2.对停产半停产企业3个月以上无工作岗位的困难员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劳务派遣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生产线转租等方式,将富余员工成建制暂时派遣到急需熟练技术工人的企业,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待困难企业状况好转时再返岗。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在现有重点监测县的基础上,在全市选取20个样本村作为监测点,并对监测点加大就业监测经费的支持力度,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返乡变化情况。
2.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对接平台,加强劳务合作,广泛收集省内外用工信息,免费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就业服务。
3.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进驻新型农村社区,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就业和培训需求,引导其到非农产业实现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在现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建设2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体系。
4.吸引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省外务工人员回乡就业,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承接产业转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需要。
5.认真落实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解决现有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市民待遇问题,确保农民进城后真正融入城市。把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促进其在务工地稳定就业。
(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1.进一步完善落实促进创业政策,降低创业成本,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活跃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内生动力。市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额度的创业引导资金,鼓励和支持开展创业项目交流、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和扩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充分发挥创业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作用。
2.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强化创业资金支持。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的同时,探索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加快形成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多元化筹集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进一步扩大担保范围,提高担保额度,简化贷款程序,扩大贷款规模,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3.完善创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加快创业带动就业基地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创业辅导专家队伍、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服务大厅,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帮助解决创业难题,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稳定就业工作对于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稳定就业形势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及时全面准确分析我市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明确以保增长、保就业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研究应对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稳定就业专项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加强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分析,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依据。各县区要全面总结2012年前三季度工作成效,查找问题,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倒排日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圆满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
(三)强化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搞好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条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建立健全经济性裁员预警调控、全程指导、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有序调控企业裁员的节奏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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