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颁布日期:2016-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机关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我部制定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3/t20160318_333136.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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