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市老龄委、民政局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4年2月11日印发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2014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全市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为开展好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此次执法检查,主要是通过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快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老年人权益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法律、政策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老年医疗和贫困老年人救助、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情况;

(三)市、县两级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具体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

(四)老龄服务机构、队伍、设施建设,经费投入情况;

(五)当前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老龄资源开发利用,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情况;

(七)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有关具体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见。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

组长:黎代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员:黄天舜(市人大民宗委主任委员)

杨晓林(市人大民宗委副主任委员)

刘路钗(市人大民宗委委员、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明奇(市人大民宗委委员、务川仡佬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素珍(市人大民宗委委员、市侨联调研员)

周劼(市人大民宗委办公室主任)

请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配合参加执法检查。

四、日程安排

(一)2月中旬检查组成员集中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政策;

(二)2月下旬至3月中旬开展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3月中旬召开市直有关部门专题座谈会;

(四)3月下旬执法检查组汇总研究检查情况;

(五)4月上旬拟选择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较好的地区开展考察学习;

(六)4月中旬完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查;

(七)4月下旬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

五、有关要求和检查方式

(一)请市政府于3月20日前向市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执法检查采取委托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重点对红花岗区、汇川区、凤冈县、余庆县、赤水市等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自查。请于3月15日前向市人大民宗委提交书面检查情况报告;

(四)检查组到各县(市、区)开展检查时,邀请2-3名当地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该项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参加检查,相关委室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检查步骤

1.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对象将另行通知);

2.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请当地民政、老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司法、教育、规划、旅游、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等相关单位负责人、部分养老机构、社区负责人参加。

六、联系方式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以电子版

报送市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

联系人:周劼

联系电话:8217517、13511862998

电子邮箱:6535499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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