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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9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三、太原市劳动监察条例(199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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