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

押。在查封、扣押期内,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自查封、扣押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不

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修改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四、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暂扣”修改为“扣留”,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法规作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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