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促进商标事业发

展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

辖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商标

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

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注册及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

位或个人;

(二)在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中取得前三名位次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

(三)在商标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

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予

一次性3000元奖励;

(五)对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800元奖励;

(六)对获得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

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前款所列2个以上(包括

2个)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

产品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续展的单位或个人,不再奖励。

第六条依据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结果,对考核取得前三

名位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商标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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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并申请奖励的单位或

个人,应在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向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

注册、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本办法第七

条所列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予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予以奖励决定的,市财政或受益财政

应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

的,应向申请奖励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

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将获得的促进商标事业发展

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不

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是指在本办法施行后获

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国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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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商标及国内普通商标。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济宁高新区和济

宁北湖新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8日起施行。

附:1.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2.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附件1: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工业总产值

固定资产销售收入

当年度

单位完成

经济指标

利润总额上缴税金

奖励商标

名称

颁发商标

单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相关认定批件复印件

(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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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邮箱

奖励商标

名称

颁发商标

单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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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见

负责人(签字):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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