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2年第53号
颁布日期:2012-05-25失效日期:2015-06-2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津政令第53号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于2012年

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

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

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

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

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

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

克运动的发展。

第七条组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

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

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

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

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

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

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

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

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

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条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

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

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

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

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

接工作。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求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

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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