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114 号
颁布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哈密地区荣获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地区名牌产品战略的深入实施,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地区名牌产品知名度,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自治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是指由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对获得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称号的地产品,地区在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等项目中优先使用,扶持其发展。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9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1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8年底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3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8年底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15万元。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从每年预算内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报行署审批,以行署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声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由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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