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政办秘〔2015〕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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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精神,推动我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支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促进创新强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充分利用各开发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以企业为主体,产业需求为导向,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社会投资者等社会力量,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到2020年,建成20家左右能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载体。(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配合)
(二)积极支持孵化器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推进实现孵化器县域全覆盖,对经省备案的孵化器,按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各类用地总量、结构,优先安排新建孵化器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新建且省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其孵化服务收入的20%、5%给予补助。(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快推进以“三证合一”、“先照后证”、“完善后续监管”、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为重点的各项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为各类众创孵化平台、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开通工商注册、住所登记和税收、立项、用地、报建等业务绿色通道。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共用仪器设备和宽带接入费,提供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其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市工商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孵化器、社会力量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项目论证、知识产权申报、项目融资、法律、科技咨询、检验检测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对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当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五)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定期组织举办安庆市创业大赛,鼓励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相应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免费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创业培训活动,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三、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初创企业扶持力度。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减免政策,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实体和企业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创业者可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七)落实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贴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市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市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九)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加快设立安庆市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负责)
(十)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给予奖补或奖励,到2017年末,力争全市在沪深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达到15家,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0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支行,培育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市投融资与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安庆银监分局、市科技局负责)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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