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亳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1日

亳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全市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广,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居家养老在城市逐步开展并向农村延伸,全市养老机构建设逐步加快,老年人生活保障更好完善;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比例高、增速快、高龄化突出、纯老家庭增多等特点。预计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96万,约占人口总数的15%以上;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将达到18万以上,约占老年人口的18.7%,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将显著加大。随着经济社会转型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家庭小型化、空巢化趋势的日益显著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滞后与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未来五年是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老龄战略对策体系、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龄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建设,从制度、物质、文化、组织、精神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切实保障老年家庭和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尊老敬老助老的老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1.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

2.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3.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4.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力争达到40张。

5.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6.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7.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均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作用,纳入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着重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原则。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人群特征,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搞好农村敬老院、福利院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城乡统筹,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积极贯彻国家养老政策,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适应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要求,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积极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以退休异地安置人员为重点,逐步解决异地就医人员的费用结算、报销问题。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到201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以上。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优先考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新型的老年社会福利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国家供养制度,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建立健全80岁以上高龄老人高龄补贴普惠制度,从2012年起,全市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各县区发给数额不等的高龄补贴金或长寿保健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健全老年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和精神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市及三县一区至少要安排1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老年病防治中心。

3.发展老年保健。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针对老年人易发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开展专业咨询辅导工作,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促进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政策支持。改革、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办法。制定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各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社会养老服务。

1.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和社区资源,加快建立县区、镇乡(街道)和社区(行政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为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2.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筹集和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性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收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开办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3.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防火、防盗、防伤害、防走失、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4.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创办各类养老服务职业技术院校,加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老年生活环境。

1.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加强城乡街道、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生活圈”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缓解老年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为老年人进行文化活动和运动健身提供良好场所。

2.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无障碍建设氛围,继续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到2015年底,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40%以上。

3.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的趋势,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普遍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到2015年底,每个县区分别建立1个以上“老年宜居示范社区”。

(六)老龄产业发展。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研究制定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老年人有效需求与合理消费,培育、繁荣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引导老年住宅、老年康复辅具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老年机构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积极探索搭建老年用品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3.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及监管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设立全市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拓宽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政府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银色经济”发展机制。

4.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发展。结合亳州“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积极研究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和生活保健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加强“中国长寿之乡”品牌宣传。结合亳州“中华药都、华夏酒城”的特点,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老年人养生需要的保健药、保健酒等生活用品和长寿食品,加大对“中国长寿之乡”的品牌宣传,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七)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化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不断丰富教学内容。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文化教育,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加强对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老年教育的专职干部、专职教师队伍,培育老年教育的学科骨干。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入学率达10%以上。

2.加强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加快老龄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面向老年人的文化繁荣发展。各县区要依托老年文化组织,重点培育扶持2—3支管理规范、人员稳定、水平较高的老年文化队伍,形成全市老年文艺活动的骨干力量,经常参与大型文艺表演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切实措施,广泛开展有关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在全市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和“敬老模范村(居)”、“中国长寿之乡”、“福星、孝星楷模”、及“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充分利用“重阳节”、“国际老年人日”、“安徽老年节”和“敬老月”活动,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为老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加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同时,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市级建成面向全市老年人的设施完备、配套齐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每县区至少建有1处县级示范性老年人活动中心,每镇(街)至少建有1处镇级示范性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村(居)全部建立老年活动场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社区、村(居)老年活动场所添置影视器材、信息网络器材、体育器材、书籍和音像制品等,为全市老年人提供良好的文体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制度,经常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层次,结合亳州市“中国五禽戏之乡、中国武术之乡”,打造我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同时,积极筹办亳州市首届老年人体育运动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大力推进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积极推进“银龄行动”,以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快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老龄委的领导、指导、督查等职能,促进基层老龄工作的开展。城乡社区(村、居)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协会,村(居)党支部应当有人分管老龄工作。引导基层老龄委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快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市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大力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老年群体特点,研究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把老年教育纳入基层党政工作重要议程。充分发挥党支部、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的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自觉参与政治学习,提高政治鉴别力,积极参与文明、健康的社会活动。

3.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到“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年人法制建设。做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宣传普及和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完善各级法律组织,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规咨询工作,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3.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积极开展老龄科研及交流。

1.抓好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推动各地开展战略研究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改革老龄科研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3.加强老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老龄问题沟通研商机制,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经验,促进老龄交流与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真正把老龄事业纳入日常工作议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政及各部门、各地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分解工作任务,及时解决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实施积极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按照有关政策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用于老龄事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三)落实并完善政策。

各地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国家和省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及养老服务机构在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免费服务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尽快制定政府补贴、购买服务、高龄补助等新政策,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老龄事业发展各项实践中去。

(四)加强老龄队伍建设。

各地要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切实保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老龄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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