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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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8-1815:11:00来源:本站阅读:7【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巢政办〔2014〕89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4〕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
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立“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规模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账户。
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
中小微企业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不需支付利息,不需以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三条成立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各相关担保公司及承贷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全市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应急周转资金: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手续并已同意给予续贷。
第六条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和批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初审。中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5日前向市经信委提交《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交企业相关材料及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保证书等。
(二)审核。市经信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符合借款条件、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且应急周转资金余额能够满足贷款额度的企业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并与续贷银行衔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推荐应急周转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核意见。
(三)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市经信委的推荐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企业借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并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签约和封闭运行。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意见,市财政局与贷款银行和完成审批手续的企业签订《巢湖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协议》(三方协议),封闭运行。
(五)发放。企业需在贷款银行开设企业应急资金账户,该账户由市财政局、贷款银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并签署监管协议。手续齐备后,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审批完备的《巢湖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向该应急资金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贷工作。贷款银行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及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财政专户工作。
第七条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周转资金预警制度。
(二)市经信委及时跟踪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周转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
(三)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对该银行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金融机构的政府性存款,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函告其上级机构。
(四)为保障操作机构的日常运转,应急周转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应急周转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
(五)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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