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13〕26号
颁布日期:201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2000年全面启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运行,按照“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分担、统账结合”的要求,全面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相应配套建立了大病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但同时,我市部分县区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矛盾和扩面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显现和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安全运行。为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健康稳健运行,现就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主体,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实施和基金安全运行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要针对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研究加强职工医保扩面征缴工作举措,不断拓宽基金收入来源渠道,有效化解区域基金支出风险。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重视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二、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大力推进园区企业、民营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充分利用“一票多费”的捆绑征缴方式,遏制用人单位部分参保、选择性参保行为。积极试行“双基数”参保缴费办法,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人员流动频繁、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可探索试行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办法,与工伤保险捆绑参保。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或者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按职工医保制度相关管理规定享有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另行研究制定。

三、切实规范财政供给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社〔2005〕60号)规定,将现行的财供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集中划拨的缴费方式调整为各参保单位直接申报缴费。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均由各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主申报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供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并按期拨至各机关事业单位,保证其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时缴纳。预算不到位的,年中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

四、不断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既要坚决执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对困难企业实行缓缴、降低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支持政策,又要坚决杜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发生。重点稽核应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保;参保单位应参保职工是否按规定全部参保;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是否与单位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相一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累计欠费情况,等等。

五、逐步消化历年欠费。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1〕77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欠费情况。要在不发生新的欠费前提下,制定清欠计划,分三年安排资金逐步消化历年欠账,确保职工医保基金运转正常。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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