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9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池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定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定的1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二、提高部分疾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患尿毒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及其他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标准上提高15个百分点。
三、扩大报销范围。一是将与生育有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再实行生育补贴及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政策。二是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待遇政策及管理规定按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执行。
四、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将大病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10000元降至5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最高补助金额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后累计不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提高门诊慢性病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标准上提高400元。
六、继续提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50元。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定的16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提高到300元。
七、提高意外伤害待遇水平。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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