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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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招凤筑巢,鼓励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整合扶持返乡创业资金。市财政每年整合1000万元用于扶持返乡创业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贷款贴息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另行制订。
(二)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的涉农、科技、就业、培训、工业发展等资金,向返乡创业就业倾斜。农业产业化政策性奖补资金向吸纳返乡农民工数量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三)放宽产业限制。鼓励支持返乡创业人员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贯彻“非禁即入”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允许返乡创业就业人员进入。
(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返乡创业人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允许返乡创业人员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五)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前提下,支持返乡创业就业人员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返乡创业就业。
三、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返乡创业人员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工业生产企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返乡创业就业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根据其吸纳带动就业人数,3年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
(八)实行税收奖励政策。对返乡创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
(九)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将返乡创业人员投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一)提供财政贴息贷款。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5万元财政全额贴息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给予50万元以内财政全额贴息贷款;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十二)提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额度2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企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时支付利息,在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半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十三)放宽担保条件。返乡创业人员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
(十四)拓宽返乡创业“贷款通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发展村、镇银行。对符合要求的返乡创业人员从贷款额度,还贷时间上放宽限制,改善返乡创业的融资服务。
(十五)提高贷款效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积极改造授信业务流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办贷手续,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五、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开展技能培训。完善市县乡培训网络,整合社会办学力量,坚持政府补贴免费培训的原则,形成城乡一体的培训网络,根据企业用工需要,组织开展订单式、储备式、项目式等技能培训,为返乡人员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十七)实施技能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定点机构组织培训、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政府部门支持并监管培训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加强对返乡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技能培训予以补贴。
(十八)开展免费创业培训。依托现有机构免费为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返乡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九)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创业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园区为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对初始创业的返乡人员进行孵化,提高创业稳定性。返乡创业人员自进园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入园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十)代缴社会保险。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批准可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2年内其社会保险费由园区代缴。
(二十一)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返乡人员创办的规模较大、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各类经济实体,财政将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二十二)建立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维权中心。由市、县(市、区)司法局牵头成立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维权中心,切实维护返乡人员合法权益。返乡人员创业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维权中心投诉。
(二十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和返乡设立公司的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二十四)强化其他公共服务。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就业人员提供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
七、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二十五)成立专门工作组织。成立滁州市促进返乡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大对返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协调调度。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切实强化返乡创业就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十六)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把促进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严格责任落实。
(二十七)开展评比表彰。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投资规模较大、吸纳带动就业人数较多、产值和利税较高的返乡创业企业,以及在促进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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