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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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滁州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广大城乡居民的期待,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新农保)、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市所辖的凤阳县和天长市、全椒县、定远县、南谯区相继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和第三批新农保试点范围,并于今年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省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市所辖的以上5个县(市、区)今年被列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
四、目标任务
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凤阳县新农保已于2010年实施)。到2011年12月31日,天长、全椒、定远、南谯4个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龄人口参保率达到60%以上;凤阳县新农保适龄人口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龄人口参保率达到60%以上;5个试点县(市、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实行社会化发放。
2012年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五、主要政策要求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新农保)、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2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参保人员多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新农保)。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县(市、区)补助,省财政及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制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双女户父母须实行绝育措施),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县(市、区)制定。
4.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新农保)、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制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要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l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20日前)
一是市及各试点县(市、区)分别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滁州市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县(市、区)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11年9月10日前报滁州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同意,统一上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是加强数据入库管理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已完成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提高数据筛选、比对工作质量,加快数据入库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9月20日前数据入库率达到100%。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10日前)
一是各试点县(市、区)组织召开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职责,提出工作要求,下达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是市政府在凤阳县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会,推广凤阳县开展新农保试点的经验,听取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部署安排参保、发放工作。
三是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旬活动(9月下旬)。市及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和重要意义,编印政策问答,发放致广大城乡居民的一封信,组织人员上街道、进社区,入村入居入户宣传发动,营造积极参保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是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市及各试点县(市、区)有关管理和业务经办骨干人员参加全省培训班。各试点县(市、区)对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不遗漏一人,切实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确保政策宣讲和执行不走样。
(三)参保、发放阶段(2011年10月11日-12月20日)
全面完成2011年度的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举办一次养老金首发仪式。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2月20日-2012年元月10日)
市政府组织对各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总结经验。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的责任
市及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方案、政策的审定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安排试点启动实施工作经费,并将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公安、国土等部门负责做好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二代身份证补发等相关配合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群体收入和享受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协调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缴费补助;市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对独生子女父母、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进行身份认定,做好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资格协同审查工作;市编制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有关管理、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配置;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试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组织部门、效能办负责加强督查考评。
(二)加强业务经办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借鉴凤阳县新农保试点的相关经验,可以在原农村养老保险中心的基础上,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明确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各乡镇(街道)都要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增挂牌子。各村和社区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试点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4级联网,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实现向行政村(社区)延伸。
(三)强化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各试点县(市、区)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重点目标任务考核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市及各试点县(市、区)都要建立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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