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秘〔2012〕73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火灾事故预防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落实火灾发生后对第三方的补偿,解决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安徽省消防条例》以及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方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险种。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够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利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思路和范围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立足我市实际,稳步有序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普及工作。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为:

(一)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游艺、游乐场所,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性场所;旅馆、饭店;商场、商店、市场;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公共体育场(馆)、会堂;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四)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建立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商务、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具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制定简易、高效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利用承保方的强势地位对投保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要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投保单位的火灾危险分析、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原因分析、火灾损失评估等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使保险服务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公安、安全监管、商务、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做好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保险机构成立专家组,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高火灾危险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布置和检查;要明确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要制订在本部门管辖领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年底前,全市依法设立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完成投保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超市、商场、医院、网吧、歌舞厅、旅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利用网络、信息公示栏、宣传资料等载体,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防范火灾的途径和措施,以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增进公众的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公众预防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自觉性,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主动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形成公共消防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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