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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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阜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内容和范围
(一)原则:坚持提高保障能力,严格基金预算,基金统筹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确保失业人员待遇,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全市范围的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二)内容:全市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和统一目标管理考核。
(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二)统一基金使用管理
1.账户设置。市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在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2.基金归集。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采取先划转后审计的办法,统一上解市财政专户,再由市审计局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所有滚存结余基金全市统一使用。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当月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次月20日前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
3.基金支出。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订的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每月1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基金按月拨付到市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县、市、区基金支出户。
(三)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全市统一标准。失业登记和待遇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规定,受理、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核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负责落实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由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生活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四)统一基金预算决算管理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地税部门负责编制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
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统一目标管理考核
市政府每年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行考评,并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当期预算任务的县、市、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没有完成预算任务的县、市、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应提前30天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报告,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相抵触、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令畅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妥善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要对历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往来事项和欠费等进行全面清理,确保账目资料完整、数据真实无误,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表相符。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全市失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建立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对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实行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责任制。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解决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四、加强领导,确保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基金监管,按全市统一部署,对历年的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等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自纠,确保基金运行质量。市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要依法开展基金稽核工作,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所在县、市、区必须及时纠正。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中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动用失业保险基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保险征缴奖励制度。市直、各县、市、区完成当年征缴预算任务,给予专项经费奖励,对年度内失业保险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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