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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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阜政办〔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居民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75%和80%。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35%兜底结算。
2.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破宫产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
3.对未在参保时间内参保的新生婴儿,凭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到所在社区参保缴费,从出生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需外转就医的,办理相关外转治疗手续,转往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行支付15%后,剩余部分按我市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结算报销;未办理外转治疗手续,转往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行支付35%后,剩余部分按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比例结算报销。
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下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3.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4.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手术的,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以上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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