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秘〔2010〕7号
颁布日期:2010-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省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各县市区在2009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0年起全面开展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投保率。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精神,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试点。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点面结合,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真正让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通过对理赔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自愿投保,逐步提高农户的投保率。

各级政府不得下达强制性承保指标,要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瞒、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更不得采取代垫保费、抵扣补贴等违反政策规定的方式,强迫农户参保。不能片面追求投保率指标而使农业保险政策走样。

三、足额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省政府实施的2010年33项民生工程之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配合,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试点品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投保户保费承担比例、保险经办机构推动措施、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等内容。要准确测算试点品种的投保数量,足额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要将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市农险办备案。

四、加强网络和队伍建设

保险经办机构是农业保险的责任主体,要把加强网络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框架,加快服务网络向行政村延伸。进一步规范承保行为,坚持“见费出单”,对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必须附项目齐全的分户投保清单,并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乡村人员代办农业保险业务的,要与代办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法的委托代办业务关系。理赔是农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理赔服务作为农业保险的关键和核心环节来抓,贯彻及时、准确的理赔方针,坚持依法经营,按标准赔付。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和参保积极性。

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跟踪掌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要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禁转移、挤占、挪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依照《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各县市区要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的力度,深入基层和工作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情况和资料。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要针对存在问题和本地实际,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