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财金〔2011〕15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

1.切实增强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运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把握重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握原则要领,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运作市场化。各县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明晰各自工作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加快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着力提高自主经营能力。

3.加强承保管理,推进承保规范精细化。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2012年起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等要素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验,要规范流转土地农作物承保工作,对投保的集约化种植农作物,核对其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并凭审验报告向财政申请保费补贴,确保承保信息真实。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收取投保人保费应出具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保险凭证;将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情况,统一纳入标的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

4.规范查勘定损,着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

5.统一赔付流程,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经办机构要公开理赔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将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农户赔款,统一纳入标的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召开较大或者重大赔案理赔情况说明会,说明查勘定损过程和赔款理算方法。养殖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者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种植业保险赔款统一委托县区级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三、完善措施,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保障机制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各县区农险办、理赔办(组)要巩固充实人员力量,加大指导、协调和督查力度。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使人员数量、结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协保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加强业绩考核,调动协保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7.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业保险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将引导、组织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生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保险经办机构列支。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31号文件和委托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分配工作费用。

8.完善政策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坚持农业保险市场化方向,对我市农业保险的费率、保障水平、理赔标准、风险管控、保费补贴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调整方案附后),以进一步调动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规范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

9.加强县区农险办、理赔办考核,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职责分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保险理赔和资金管理。把规范管理贯穿于农业保险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着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市农险办、理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农业保险规范运作情况的考核,并以此作为县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0.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区农险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一、种植业保险

1.适当提高保险费率。维持大豆保险费率不变,小麦保险费率提高0.5%,水稻保险费率提高1%。调整后的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大豆6%、小麦4.5%。

2.适当提高保险金额。大豆、小麦每亩保险金额各提高10元,水稻每亩保险金额提高30元。调整后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330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270元/亩。

3.适当降低绝对免赔率。将种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调到10%。

4.调整种植业保费补贴政策。水稻、大豆、小麦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贴40%、25%、9%、6%。

5.特色农业保险(草莓、果树)保险金额、费率维持不变。

二、养殖业保险

1.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将奶牛保险费率由8%下调到6%(2011年仍按原费率8%执行)。

2.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60%提高到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6%、县区财政4%。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贴50%、25%、3%、2%。

三、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