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六政〔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政〔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省市属工业企业:

为帮助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保持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对企业帮扶力度。在经济下行压力没有解除前,继续发挥派驻企业工作组的积极作用,对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确定一名公务员联系,保持政企联系常态化,及时掌握排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做好“一对一”帮扶工作,引导企业抢抓机遇,调整结构,提升竞争力。

二、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项目谋划。对纳入市级重点调度的工业项目由市领导“一对一”牵头联系,定期调度,及时通过现场办公等形式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由市领导分别牵头谋划重大工业项目,相关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具体负责,全力促进谋划项目尽早实施。对市级谋划的重大工业项目,市财政将安排部分前期工作费用。

三、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涉企优惠政策。进一步梳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及通过公共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指导企业申报、争取,全力抓好落实。市经委、市农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融资需求项目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公开金融产品、信贷流程、服务种类等,主动深入中小企业营销或向骨干企业委派金融顾问,指导企业融资。进一步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作为年度“发展环境暨政风行风万人评”的重要依据。

四、大力促进市产名优特产品销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务接待中要厉行节约,不得采用名牌高档酒烟,应重点推荐采用市产名优特产品。

对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市产机床、工程机械、锅炉、电机、变压器等设备的投资,且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项目单位申报,在2011年底前由市财政按其采用市产设备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于本市工业企业以市产包装材料或机械零部件及其总成替代原市外配套的部分,且替代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2011年底前由市财政按替代或新增的市内配套产品销售收入的0.5%给予采购企业以奖励。

对于规模工业企业参加市政府鼓励并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在2011年底前由市财政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30%的补贴。

五、培育重点产业及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六安市重点产业规划》,围绕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目标引导产业资源整合。对本市关联企业由市内外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重组的,由其同级财政按其新增贡献的50%,在2011年底前补助其用于技术改造。对正常运作、作用明显的市级重点领域产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其牵头部门以5万元的开办工作经费补助。

对获国家或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继续由同级财政按六发〔2006〕2号文件予以奖励。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奖励幅度。

六、扶持工业集中区发展。实行县区工业集中区年度考评奖励制度,对年度考评中先进工业集中区,在县区财政等额配套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位居前三名的先进工业集中区以每单位2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支持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层培训。从2009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培训经费,就企业项目管理、涉企优惠政策、企业融资、技术创新以及企业管理等培训项目,对承办单位予以补助,以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竞争素质。

八、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在为中小企业办理融资抵押登记手续中要承诺并严格限制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企业有充分自主权,严禁任何政府部门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对小企业贷款抵押登记发生的登记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公证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并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不得超过前次收费总额的30%。对于超过上述标准违规收费的,由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在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同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目前仍保留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和县区政府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减征或免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

六安开发区涉及工业企业的收费,工业项目建设期内行政规费全免;各类事业性收费鼓励实行“零收费”,对确需缴纳或必须上缴上级的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严禁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理事会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或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外,取消一切涉企考评表彰项目。

市本级凡确需企业参加的会议,必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必须合并召开。除企业因商业需要自愿参加外,严禁指令企业参加商业和服务性会议。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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