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2014年全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六法组〔2014〕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1986年1月1日至2000年3月21日之间,原地委、行署(专署、革委会)联合发布;原行署(专署、革委会)发布;原地委办公室、行署(专署、革委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原行署(专署、革委会)办公室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0年3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政府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3.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3.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五年,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五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四)重新修订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作局部修改的。

三、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时间从2014年8月8日开始至2014年12月15日基本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8月8日—8月15日)

1.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1),确定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8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核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分部门和单位列出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明确清理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有无遗漏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填写《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见附件2),与附件1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清理实施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部门和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和重新修订的初步意见(多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起草部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意见),并提交相应的依据和理由,提出继续有效或重新修订意见的,需同时附文件文本(文字版或电子版);重新修订的,应提出重新修订的具体内容。按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分表)》(见附件3)后,汇总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总表)》(见附件4),于9月15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法制办审核阶段(9月16日—11月15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于11月15日前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向市政府报告。

(四)市政府审议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清理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其中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联合发布的,按程序提请市委审定。

(五)清理结果公布阶段(12月16号—12月31日)

按照发文权限,分别将清理结果予以印发。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性文件清理是2014年全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清理意见须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认真审查每一份规范性文件,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对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切实防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

(三)加快进度,按期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从事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联系人:刘洁心张玉

联系电话:3379056

传真号码:3379056

电子邮箱:szf_[email protected]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分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总表)

2014年8月7日

附件:附件.doc[55.5KB]

http://www.luan.gov.cn/openness/?m=download&_id=53e423bfe1b1d1f34ea1de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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