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征迁等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征迁等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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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征迁等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区征迁工作机制》、《六安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机制》、《六安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六安市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六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统一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六安市本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六安市本级政府融资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2日
六安市城区征迁工作机制
为巩固六安市城区征迁工作成果,完善征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四区”)在城区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主要任务
以“市区联动、重心下移、简化程序、高效运行”为目标,构建与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征迁工作属地管理机制,科学界定市、区两级在征迁工作中的职责,适当下放市直相关部门在征迁工作中的有关职能,实行征迁工作责任和费用包干制,充分调动“四区”在征迁工作中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征迁任务。
二、责任分工
市国土局:对“四区”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核定项目用地征迁红线;土地储备项目用地报批及资金申请、拨付;及时足额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划入社保基金专户;市土地勘测站出具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接收区移交的圈建围墙后的净地并实施监管;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申报;土地供应;对征迁计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重点局: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提出重点工程用地需求;提前谋划安置房的规划、选址工作,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的检查调度、督查和指导工作;督促安置房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房源,及时有序组织回迁安置工作;项目结束后,会同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项目进行安置结算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年度建设项目征收计划的拟定;对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备案;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在征收过程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供选择;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制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各项征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迁包干建议。
市发改委:负责对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规划局:负责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确定项目用地红线;负责对规划许可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配合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界定;对征迁计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中心城区控违拆违实施方案;负责中心城区征迁地块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负责对中心城区征迁地块违法建设控违拆违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征迁经费预算,牵头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征迁安置费用的筹集及支付工作;配合市住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对征迁经费进行测算并提出经费包干建议。
市城投集团: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做好征迁安置经费的筹集和保障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城区各类公(私)房屋征迁的测绘与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对征迁现场房屋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被征迁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与报批工作;对房屋确权档案进行保管。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市国土局划入社保基金专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和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
四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征迁调查摸底、制定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三榜公示、发布征收(拆迁)公告(国有土地上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由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发布)、移交净地、档案归集、公布征迁补偿安置结果审计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涉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切实维护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征迁有关规定及补偿标准实施征迁补偿安置;对征迁包干费用专款用于建设项目的征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分项目办理分户回迁安置结算时,需让被征迁户将房屋差价款及超面积购买款两项费用存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
三、工作流程
(一)每年11月底前,项目法人单位提出下一年度征迁计划的申请,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城管局、项目法人单位、区政府(管委)等对计划进行论证,确保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经论证后的下一年度征迁计划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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