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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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1日
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综合预算及年度追加,当年应列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单位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四条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对人员经费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对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与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2)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其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除单位融资部分外,原则上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五条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预算资金结余,属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但款项需分期跨年度支付的部分除外;属单位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结余,由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有延续性的采购项目,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六条部门、单位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预算执行进度低于95%的部门、单位,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严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特设专户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支付中心特设专户。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严格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基建账户、贷款账户及结余资金管理。撤销执行政策到期和资金已使用完毕的专户,严格新设特设专户的审批。预算年度结束后,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实有资金账户、基建账户、贷款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单位预算时,要与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相挂钩,严格审批,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第十条严格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不得转至本部门管理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会等社会团体账户。
第十一条对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要完善制度,强化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六政办〔2010〕13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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