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0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的通知》(闽卫函〔2009〕1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增补项目下载地址:

http://www.fjlss.gov.cn/images/Download/2009040814281036607.xls

2.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增补项目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2: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增补项目

序号省级个人

自付比例另收材料编码项目编码收费耗材

120%910021330804068、330804071人工血管

220%910078330402010填塞材料

320%910166330100018泵

420%910194331507012、331507013

331507014人工关节

520%910221330406020张力环

620%910222331002016胃减容材料

720%910223331303030悬吊材料

820%910224331501060人工椎体

920%950015310905025一次性造瘘管

1020%950057210102016胶片

1120%950063120800002营养泵

1220%950062120800002营养泵管

1320%960012331501059气囊

1420%960040230600017放射性粒子

1520%960042310903014智能胶囊

1620%960046331501058一次性等离子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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