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福建省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文〔2013〕196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铁路、电力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1〕1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1〕86号)精神,现就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本统筹区医疗条件所限,需转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提供由本统筹区最高等级综合性医院或与疾病有关的最高等级专科医院出具的转外申请材料、患者相关病历资料,至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其中转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备案登记时间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最长不超过14天。

(二)参保人员因某种疾病曾已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现因同一疾病病情需要,需回原转外就医医疗机构复诊的,可提供原转外就医申报材料复印件及单位证明至省医保中心报备。

二、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

(一)参保在职人员长期异地工作,或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异地,时间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填写《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至省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一年内一般不予变更。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期间将暂停其社会保障卡本地刷卡功能。

(二)参保人员因探望子女、异地工作等原因,短期异地居住(不超过一年),需在异地门诊治疗的,应填写《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短期异地医疗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本地刷卡功能暂停使用,其在异地居住期间在指定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后至省医保中心按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回本地居住后,应至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参保人员因无人照顾等原因,需转往亲属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填写《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异地亲属居住或工作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或就诊记录)报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福建省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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