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闽人社文〔2011〕307号
颁布日期:2011-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30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是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基础数据,是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为规范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新农保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市、县(区)要抓紧上报应参保人数

第三批新农保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市、县(区)在做好当地户籍人口基础数据核查(剔除16周岁以上在校生、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人员)的基础上,核实制度实施时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参保人数要与新农保分开,于10月31日前由各市、县(区)政府上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每年应参保人数的调整与申报管理

今后,各市、县(区)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每年调整一次,于12月底由各市、县(区)政府上报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人数调整要说明原因,年内新增年满16周岁人员要及时调入应参保人数。每月新增已参保人员死亡人数应在次月上报月统计报表时进行应参保人数调整,于年底上报应参保人数时汇总说明。

三、加强当地人口基础数据信息台账建立与管理

各市、县(区)要加强当地人口信息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在县级建立参保人员死亡、转移、注销等各类信息台账,逐步在乡镇(街道)、村(居)建立人口信息台账,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应参保人数变动的因素,努力实现应参保人数的动态管理和精确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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