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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10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等《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原则上按普通床位费—A类3人间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其它类病房(包括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按比例部分支付。急诊观察床位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省本级最高支付标准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收费价格,确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具体支付标准。
附件: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省本级最高支付标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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