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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医改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归属地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医改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归属地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函〔2010〕514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改前与部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关闭解散的用人单位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无就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属地参保。由于福州有省直、电力、铁路、福州市四个经办机构,其参保归属地的认定可以按照原用人单位类别归属确定,有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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