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医保第四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省本级医保第四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 文号:闽人社文〔2010〕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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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省本级医保第四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部属驻榕各参保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18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做好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03号)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省本级第四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和<省本级第三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34号)精神,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现已确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省本级医保第四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承保公司。第四轮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法定投保人,按应保尽保原则统一组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集体投保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单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代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为14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80元,个人账户负担60元。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年保费一次性缴交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三、新增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年标准缴纳,其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起算时间同步。转出本统筹区的参保人员所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四、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额为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计13万元,具体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两者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90%进行赔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0%。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确定。2010年度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合同期内如因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保额13万元保持不变。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在暂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亦暂停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停保期限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准予支付的范围(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阶段医疗费用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的政策与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要联合开展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稽核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通过稽核所扣罚的医疗费用,双方按年度相应承担的费用抵扣结算。
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将每月发生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代付的应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及时汇至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预付理赔周转金。
八、承保期按完全责任型原则承担盈亏风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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