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241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电力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2011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2年省本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1年水平不变。

二、2012年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维持2011年水平不变。

三、从2012年1月1日起,省本级健康体检的必检项目调整为推荐项目,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自主选择体检项目。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10%确定。缴基费数按照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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