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1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104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1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

(一)2011年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最高限额为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内,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为30%(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分担比例为24%);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为22%(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分担比例为18%)。

(二)2011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最高限额为1.2万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内,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为16%(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分担比例为13%),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为11%(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分担比例为9%)。

(三)2011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四)2011年度参保人员在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60元,直至为零;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95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80元,直至为零;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

二、提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1万元。相应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10万元调高至1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23万元调高至24万元,保额13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支付阶段,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为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为7%)。

三、提高高血压病和糖尿病两个门诊特殊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高血压病和糖尿病两个门诊特殊病种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各从5000元调高至6000元。

四、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健康体检、预防接种(乙肝疫苗、肺炎疫苗、流感疫苗、麻风腮疫苗、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等二类疫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帮助家庭居民缴费参保等。

非公务员个人账户支付健康体检费,参照公务员健康体检费标准,从2011年起,省本级非公务员健康体检费标准最高限额为男性450元/人.年,女性550元/人.年。

(二)单病种付费医保结算时个人账户可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目录内个人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五、提高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2011年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超过2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补助基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从70%提高至80%,最高封顶20万元保持不变。

六、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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