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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2013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13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3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电力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2012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省本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2年水平不变。
二、2013年省本级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1万元提高至13万元。相应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11万元调高至1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调高至不低于28万元,保额不低于15万元。
三、2013年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体检费标准等维持2012年水平不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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