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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榕人社就〔2012〕3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精神,从2012年8月1日起,对我市城区及县(市)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
2.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表格下载: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33号).doc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14/gkxx/201208/t20120824_600346.htm?type=s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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