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榕政办〔2009〕82号
颁布日期:2009-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榕政办〔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除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外,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二)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60%,其中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65%;

2.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70%,其中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75%。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8万元;其中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4500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四、已改制、关闭、破产、撤销的企事业单位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改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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