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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1〕33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1〕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省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和正常运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个人缴费标准:原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1200元,以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调整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0个档次。
二、缴费补贴标准:原设定的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5元;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年缴费600-1200元,政府补贴最高为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2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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