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完善资金筹集制度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2.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和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其余部分分担比例按现行办法执行。县(市、区)政府再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3.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丧葬补助金制度。鼓励和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丧葬补助金制度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指导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2〕118号)执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后,补缴中断缴费年限保费的,不享受“长缴多得”奖励性养老金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提高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4.特殊对象缴费补贴。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城乡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标准,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缴费补贴按照闽政〔2014〕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分担,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再行提高代缴标准和缴费补贴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要加强学习,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社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建立日常学习和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学习新政策、新业务,及时培训新吸收的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每年9月30日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对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按照新增参保和续保缴费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四、有序推进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渡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渡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宣传转移过渡后可增加个人缴费年限、增加基础养老金等优惠政策。按照“全面开展、积极稳妥、保障权益、分类处理”的要求,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积极引导,实现制度平稳过渡,保障老农保参保居民的利益。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注重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共场所信息发布栏等工具,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电话、短信、宣传单、缴费对账单、摆摊设点等方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形成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良好态势。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闽政〔2014〕49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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