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2〕118号
颁布日期:2012-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指导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2016年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目标,决定从2012年起,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倍增计划,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和丧葬金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有序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2012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0元,在此基础逐年有序提高,至2015年实现基础养老金倍增目标,使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达到110元以上。

二、建立“长缴多得”缴费补贴制度

为了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各地要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参保人每缴费一年,月增发1元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

三、建立丧葬金补助制度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四、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新罗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若本指导意见与上级有关精神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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