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1〕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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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龙政办〔201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1年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各级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2012年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个人缴费部门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医疗待遇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含门诊特殊病种基金支付)。
(一)住院待遇:
1.起付线:一级以下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补偿比例:检查费、材料费和乙类药品先行自付30%以后,一级以下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
(二)新增门诊特殊病种:
1.苯丙酮尿症:实际补偿封顶线600元/年。
2.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实际补偿封顶线500元/年。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际补偿封顶线600元/年。
以上新增病种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与原有病种相同。
三、加强统筹
(一)门诊统筹
1.补偿标准:按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30元用于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在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其在基本药物范围内的用药,每次门诊费用超过10元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00元。学生门诊统筹按原办法执行。
2.门诊首诊:参保居民每年就近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如中途变更,变更后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3.结算方式:经办机构按居民门诊实际补偿金额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结算。
(二)大病统筹
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10元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补偿办法通过委托商业保险另行制定。
(三)市级统筹
各县(市、区)每年将城镇居民结余基金的20%上缴市级财政,当年出现收不抵支时,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助20%。
四、其它事项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方便居民依法主动参保、缴费和自动续保。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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