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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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要求,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制定和《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六月)
为了妥善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职工及退休人员。
2.已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缴费基数和办法
1.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办法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龙政〔2000〕综350号)执行;困难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岩劳社〔2009〕217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以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满25年,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时应每人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15000元,其中个人缴交2250元。对于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他不足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是否给予补助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审批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总工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等部门参加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企业及其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在2011年7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并汇总上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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