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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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81号)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一)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二)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同级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的一律无效。
(三)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未经公示的涉农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交。
二、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四)严格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一年筹劳不得超过3个工日。
(五)严格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自愿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不得超过每个工日50元。
(六)完善操作程序,规范组织实施。禁止违反一事一议程序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禁止以自愿捐款等名义变相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禁止向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严厉查处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七)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
(八)严格村级财务开支管理。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和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坚决杜绝违规开支、白条入账等问题;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坚决清退、纠正不合理、不合法开支。
(九)严格实行村级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
(十)严格落实村组零招待制。全面取消村组招待费,干部下乡在村组开展工作,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招待;村组干部在当地议事或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村民参加村组会议或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办法的,一律不得安排就餐。
(十一)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
四、深入治理农民负担突出问题
(十二)深入治理重点领域乱收费。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重点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征订教辅资料和参加保险,不得突破“一教一辅”,不得统一代办学生保险;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十三)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坚决纠正截留、挪用补贴补助补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类补贴补助补偿资金发放不得与其他事项挂钩,防止利用惠农补贴款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或在发放过程中向农民收费和配售商品等变相截留行为。
五、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四)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
(十五)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继续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推动减负惠农工作深入开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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