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6失效日期:2017-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医疗保险救助管理暂行规定》(南政〔2004〕综61号)于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参保人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保障功能,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增强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0.51%缴纳(南平市本级按1%缴纳,各县(市、区)的缴费比例可在0.51%范围内自行确定);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结余部分;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基金历年结余。

符合参加南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缴费从职工福利费、公益金中开支。

第三条设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月向参加医疗保险救助的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模式一并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救助的对象当年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分别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并由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助”的办法,补助金额为分段补助金额之和。具体补偿比例如下:个人自付10006000元的部分,补助75%;个人自付600011000元的部分,补助85%;个人自付1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自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25%。

对个人自付和自费按比例进行补助的部分,均应再乘以补助系数。

第七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救助基金总额与所需补助资金的比值确定当年医疗保险救助补助系数,补助系数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1。补助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筹集补助资金+上年结余补助资金

当年个人自付费用分段补助所需金额+个人自费费用补助所需金额

第八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次年三月底前,将救助基金核对表发放给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核对。救助对象如有疑义,可提供相关凭证材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实。

第九条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和按比例负担的部分。包括参保患者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和分段自付比例部分,医保“三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以及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医疗费)4[Yplo个人自费费用是指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医保“三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医保“三目录”内个人自付比例100%的药品、项目,医用材料费及床位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须按比例个人承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内个人承担比例部分,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伙食费、陪伴费等与治疗无关的费用,医保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或由其他责任方支付的费用,不列入本补助范围。*@XJ7G[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情况,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救助基金筹资情况,对医疗保险救助起付标准、补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南平市医疗保险救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