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由于近几年来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上涨较大,原限额已大大低于实际费用。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均衡企业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顺产由原来的每人800元调整为1300元;难产(剖腹产)由原来的每人20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多胞分娩每增一胎,在上述基础上由原来150元增加为200元。

三、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的,给予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500元医疗费补助。

四、低于上述支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五、生育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限额支付标准根据物价药品费变化情况,定期调整。

各县(市、区)限额管理标准可按当地生育医疗费用水平自行确定,但不可高于上述规定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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