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政办〔2009〕48号
颁布日期:2009-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南政办〔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1.调整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档起付线分别下调100—200元,医疗费补偿比例上调5%,成年人住院封顶线从原来的30000元上调至40000元(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未成年人封顶线60000元(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特殊门诊封顶线10000元(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调整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特殊门诊补偿

住院补偿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年累计

封顶线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年累计

封顶线

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100元

75%

10000元

(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200元

75%

未成年人60000元、成年人40000元

(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二级医院

150元

65%

300元

65%

三级医院

55%

400元

55%

转省级以上

医院

55%

500元

55%

2.特殊人群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由各地财政全额承担;延平区由市、区按4.5:5.5比例分担。此类人群首次医保卡费用也由各地财政承担。

以上政策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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