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2014年9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市的有关实施意见,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保监局、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精神,着眼于增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试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原则。政府推动,保险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化解能力。

(二)低保费、保人数、统一投保原则。统一投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赔付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二、保险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爱心护理院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有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全部参保,暂未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按一定基数参保(具体基数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二)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三)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投保方式、保险费、保险金额

(一)投保方式。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保监局、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确定的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市民政局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二)保费标准。保险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80元,按实际逐年缴纳,以签订协议时各机构实际入住人数进行投保。同时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有效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县级区域统筹年度核算,当年保单项下赔款(含未决赔款)低于当年保费收入的60%时,次年保费优惠10%。下调或上浮保费部分均由养老机构自身受益或承担,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不变。

(三)保费来源。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费由当地财政承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当地财政和养老服务机构按5:5比例分担。延平区养老服务机构保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按4.5:5.5承担。

(四)责任限额。

1、人身伤亡责任

(1)伤亡责任限额:12万元/人,其中伤残的按比例赔付;

(2)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

2、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15万元。

3、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4、每年累计责任限额:养老服务机构规模(按投保人数)50人(含)以内、51人~100人、101人~200人、201人以上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

另外,鉴于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该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可视需要自行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

四、赔付方式

(一)养老机构住养人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二)没有受益人或者监护人的老人,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事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用于其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开支和改善护理条件。各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该类赔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工作,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审核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人数,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人数;负责与当地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保险合同;组织、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协助承保保险公司开展培训、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督促承保保险公司赔付款发放至相关养老机构。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局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资金补助预算、拨付、监督,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依规使用。

(三)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框架合同,指导县(市、区)承保公司开展宣传、培训和理赔工作。县(市、区)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和签订合同,及时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责任事故认定和理赔工作,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

(四)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入住人员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承保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请各县(市、区)争取今年9月底前完成投保工作。今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保险合同(协议)续签工作。同时每年4月1日、10月1日将本辖区参保机构具体投保理赔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承保保险公司。

本《实施意见》期限暂定三年,三年内如有政策性保费调整,以新的调整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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